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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警務人員會按刑事案件的內容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採集樣本的權力。
李家超7月4日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時說,警方需按照法律規章行使權力,根據《警隊條例》,警務人員調查刑事案件時,如認為取得某些樣本有助調查、令證據足以證明罪行,便可行使有關權力。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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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8日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