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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駕教唆危駕 最高囚3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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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05日 05:59
2011年11月0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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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分別被控危駕和教唆危駕的「頭文字B」父母余祖光及吳麗華,涉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若今次案件維持在裁判法院判刑,最高可被判監12個月、罰款1萬元。

如果案件交由更高級法院處理,最高刑罰則為監禁3年和罰款2.5萬元。吳在案中雖然只負責拍片,仍被控教唆丈夫危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協助、教唆他人犯罪,等於干犯同樣罪行,因此吳面對的最高刑罰與丈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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