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分別被控危駕和教唆危駕的「頭文字B」父母余祖光及吳麗華,涉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若今次案件維持在裁判法院判刑,最高可被判監12個月、罰款1萬元。
如果案件交由更高級法院處理,最高刑罰則為監禁3年和罰款2.5萬元。吳在案中雖然只負責拍片,仍被控教唆丈夫危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協助、教唆他人犯罪,等於干犯同樣罪行,因此吳面對的最高刑罰與丈夫一樣。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