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黃志偉及事務律師楊威,7年前在擔任辯方律師時,三度去信本身是律師的控方女證人,暗示她不要出庭,二人後來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上訴庭昨洗脫楊威的罪名,但駁回黃志偉的上訴,認為楊在案中只是根據黃的指示,事件或涉專業失當,卻不足以構成刑事責任。
控方指控被告黃志偉(57歲)代表涉嫌盜竊的被告時,於2005年底撰寫兩封信,經由楊威(48歲)轉交身為律師的控方女證人麥少芬,信中強烈暗示她不要作供,否則會破壞對客人的保密責任。黃又透過楊於06年1月去信律師會投訴麥,同時把複印本寄予麥。
官指或專業失當 不屬刑責
原審法官認為,事務律師應該確保大律師所提出的意見並無明顯錯誤,當楊在信上簽名便應負上相關刑責。但上訴庭昨指出,上述理由定罪並不正確。
上訴庭又強調,即使有人涉及專業失當,即沒有做好「應做」的事,但不一定等於某人犯下刑事罪行,又很多專業人士與平常人一樣,因工作過度勞累,經常未能如理想般,仔細完成所有工作。上訴庭指出,楊一直按大律師指示做事,無留意信件內容,所扮演角色無足輕重,認為定罪並不穩妥。
已判囚大狀上訴遭駁回
黄志偉擔任執業大律師逾25年,經審訊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半年。上訴庭認為,若黃認為該律師出庭作供,屬違反法律專業特權,應向法庭提出申請,而非多次去信證人,暗示她不應作供,故駁回其上訴。
至於律政司向申請加刑的審期則待排期,黃獲准擔保外出。楊威是由信差爬升至律師行合伙人的執業律師,早前被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1年。
【案件編號︰CACC176/10】
控方指控被告黃志偉(57歲)代表涉嫌盜竊的被告時,於2005年底撰寫兩封信,經由楊威(48歲)轉交身為律師的控方女證人麥少芬,信中強烈暗示她不要作供,否則會破壞對客人的保密責任。黃又透過楊於06年1月去信律師會投訴麥,同時把複印本寄予麥。
官指或專業失當 不屬刑責
原審法官認為,事務律師應該確保大律師所提出的意見並無明顯錯誤,當楊在信上簽名便應負上相關刑責。但上訴庭昨指出,上述理由定罪並不正確。
上訴庭又強調,即使有人涉及專業失當,即沒有做好「應做」的事,但不一定等於某人犯下刑事罪行,又很多專業人士與平常人一樣,因工作過度勞累,經常未能如理想般,仔細完成所有工作。上訴庭指出,楊一直按大律師指示做事,無留意信件內容,所扮演角色無足輕重,認為定罪並不穩妥。
已判囚大狀上訴遭駁回
黄志偉擔任執業大律師逾25年,經審訊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半年。上訴庭認為,若黃認為該律師出庭作供,屬違反法律專業特權,應向法庭提出申請,而非多次去信證人,暗示她不應作供,故駁回其上訴。
至於律政司向申請加刑的審期則待排期,黃獲准擔保外出。楊威是由信差爬升至律師行合伙人的執業律師,早前被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1年。
【案件編號︰CACC176/10】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