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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甘美玲股權贈二哥違常理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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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03日 16:35
2012年03月03日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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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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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二弟琨禮一方昨先作結案陳辭,強調二弟所做只是行使大股東的合法權益,又指大哥健成誇大兄弟之間的爭拗,事實上只是「茶杯裏的小風波」。對於胞妹美玲在獲得10%股權後數天,便無償轉讓二哥,令他成為大股東,法官昨一度質疑做法有違常理。


二弟:爭拗屬「茶杯裏的小風波」

資深大律師畢烈志昨代表二弟甘琨禮陳辭,重申本港法庭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指涉案公司Yung Kee Holdings Ltd.在英屬處女島註冊,在港沒有經營業務,只透過一間海外註冊的附屬公司投資持有鏞記酒家等子公司。畢烈志又指出,琨禮獲弟妹各贈10%股權,成為持有55%股權的大股東,有權合法通過決議,為良好企業管治推動改革,做法並無不當之處。


琨禮和美玲早前均供稱,早於2006年美玲獲先父遺贈10%股份後數天,因相信琨禮能好好發展公司,便無償將權益送贈琨禮。不過法官夏利士昨指出,美玲在美國夏威夷只擔任低級管理層,卻分毫不收便把10%股份贈予琨禮,做法不合常理。


事實上,大哥一方一直拒絕承認上述說法,指實情是06年二弟只是簽署信託文件,名義上代表美玲持有股份,但實益擁有者仍是美玲,直至2010年上述信託文件才正式被撤銷。大哥強調2010年前,二弟並非公司大股東,故委任其子連宏為董事等決議並無法律效力。


法官昨亦表示,根據客觀事實,2010年公司派發股息前18天,美玲才正式撤銷信託文件,琨禮變相成為股權實益擁有人,顯示較有可能的事實是,在作出派股息的決定前,美玲為稅務考慮決定放棄全部股份權益,把股權交予二哥。法官邀請畢烈志下周就此事陳辭,畢烈志表示,庭上無供證供披露美玲的家庭經濟狀况,反指上述推論不一定正確。


畢烈志續指出,兩兄弟並非以「半合伙關係」經營酒家,反而先父生前是「老闆」及最終決策者,先父身故後則按股份分配平等合作。畢烈志又指出,儘管健成否認,但實情他以長子自居,所作投訴屬誇大事實,又指他不滿侄兒薪金過高等問題,只不過是「茶杯裏的小風波」,事件因而鬧上法庭令人悲傷,指出法庭不應下令清盤或強制任何一方出售其股份。


【案件編號︰HCCW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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