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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簡稱特權法),被視為立法會監察政府及公職人員的「尚方寶劍」,多名高官曾被召出席研訊作證。條例賦予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的權力,傳召證人作供及要求證人提供文件,若證人拒絕出席,委員會有權發出手令,要求警務人員拘捕並將他帶到立法會或委員會上。
回歸以來,立法會先後用特權法調查5次,最近一次為2008年11月,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研訊超過3年,至今仍未結束。為時最短的,是調查赤鱲角新機場啟用,需時6月。
回歸以來,立法會先後用特權法調查5次,最近一次為2008年11月,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研訊超過3年,至今仍未結束。為時最短的,是調查赤鱲角新機場啟用,需時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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