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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持有西半山摩星嶺道2號安利別墅的聖公會,以及毗鄰6號Mount Davis Village和10號The High House的業主立案法團,不滿城規會修改圖則時標準不一,同街容許不同高限及地積比,其中2、6、10號的地皮只限建3層高住宅,兩者中間的2A號及4號地皮則可建160米高住宅。聖公會及法團日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
同街不同高限及地積比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持有摩星嶺道2號安利別墅的聖公會受託人及代表摩星嶺道6號Mount Davis Village和10號The High House的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答辯人是城規會。
事緣2010年1月12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員將「堅尼地城及摩星嶺」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交還城規會,城規會之後提出一系列修訂,包括容許原屬中密度發展的摩星嶺道2A號及4號可增建最高160米的住宅;但另一方面,同樣屬於中密度發展的2、6、10號改為低密度住宅,只可建不高於3層的住宅。
城規會解釋,涉案2、6、10號地皮受制於一項名為「薄扶林延期履行權」的限制,交通未成熟健全下不可重新發展,考慮到相關地區面貌遂作出上述修訂。
指城規會理據「不合邏輯」
兩申請人認為城規會解釋不合邏輯,因「履行權」始於1970年代,當時交通並不成熟,但隨着發展交通已明顯改善,城規會在未作研究下作出上述決定並不合理。申請人又認為,城規會針對2、6、10號地皮的修訂,導致發展周遭環境不協調,違反《城市規劃條例》,故興訟要求推翻城規會的修訂。
【入稟編號:HCAL26、27/2012】
同街不同高限及地積比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持有摩星嶺道2號安利別墅的聖公會受託人及代表摩星嶺道6號Mount Davis Village和10號The High House的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答辯人是城規會。
事緣2010年1月12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員將「堅尼地城及摩星嶺」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交還城規會,城規會之後提出一系列修訂,包括容許原屬中密度發展的摩星嶺道2A號及4號可增建最高160米的住宅;但另一方面,同樣屬於中密度發展的2、6、10號改為低密度住宅,只可建不高於3層的住宅。
城規會解釋,涉案2、6、10號地皮受制於一項名為「薄扶林延期履行權」的限制,交通未成熟健全下不可重新發展,考慮到相關地區面貌遂作出上述修訂。
指城規會理據「不合邏輯」
兩申請人認為城規會解釋不合邏輯,因「履行權」始於1970年代,當時交通並不成熟,但隨着發展交通已明顯改善,城規會在未作研究下作出上述決定並不合理。申請人又認為,城規會針對2、6、10號地皮的修訂,導致發展周遭環境不協調,違反《城市規劃條例》,故興訟要求推翻城規會的修訂。
【入稟編號:HCAL26、2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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