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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外傭爭取居港權上訴案續審。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昨回應政府的上訴理據,指1997年《基本法》實施前後屬不同政權,入境處於回歸前可自由界定「通常居港」的定義,但回歸後須遵從基本法這憲法文件,故住滿7年便應擁居港權。
另一方面,根據《入境條例》,外傭跟僱主簽定的僱傭合約規定,外傭合約為期兩年,每次完約後必須離港,目的是避免外傭連續居港7年,亦希望使外傭與家鄉保持聯繫。上訴庭詢問,這「強迫假期」是否等同在囚人士一樣,囚禁及離港期間理應不計算為連續居港。
但李志喜回應稱,涉案外傭一直都受僱於同一僱主,每次完約前均會往續簽證才離港「度假」,即簽證一直未有間斷,而且認為這「強迫假期」與受聘來港的海外人士一樣,即公司將假期包括在合約上。
【案件編號:CACV204/11】
另一方面,根據《入境條例》,外傭跟僱主簽定的僱傭合約規定,外傭合約為期兩年,每次完約後必須離港,目的是避免外傭連續居港7年,亦希望使外傭與家鄉保持聯繫。上訴庭詢問,這「強迫假期」是否等同在囚人士一樣,囚禁及離港期間理應不計算為連續居港。
但李志喜回應稱,涉案外傭一直都受僱於同一僱主,每次完約前均會往續簽證才離港「度假」,即簽證一直未有間斷,而且認為這「強迫假期」與受聘來港的海外人士一樣,即公司將假期包括在合約上。
【案件編號:CACV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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