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居權上訴案 外傭:回歸後住滿7年享居權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2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23日 06:35
2012年02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外傭爭取居港權上訴案續審。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昨回應政府的上訴理據,指1997年《基本法》實施前後屬不同政權,入境處於回歸前可自由界定「通常居港」的定義,但回歸後須遵從基本法這憲法文件,故住滿7年便應擁居港權。


另一方面,根據《入境條例》,外傭跟僱主簽定的僱傭合約規定,外傭合約為期兩年,每次完約後必須離港,目的是避免外傭連續居港7年,亦希望使外傭與家鄉保持聯繫。上訴庭詢問,這「強迫假期」是否等同在囚人士一樣,囚禁及離港期間理應不計算為連續居港。


但李志喜回應稱,涉案外傭一直都受僱於同一僱主,每次完約前均會往續簽證才離港「度假」,即簽證一直未有間斷,而且認為這「強迫假期」與受聘來港的海外人士一樣,即公司將假期包括在合約上。


【案件編號:CACV204/11】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