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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署﹕符公眾利益有豁免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2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21日 06:35
2012年02月2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消防處以涉及私隱為理由,拒絕記協有關實時發放資料的要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個別情况下,消防處如有理由相信發表的資料符合公眾利益,即使本身包括個人資料,亦可考慮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2)條與新聞有關的豁免條文,向傳媒披露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解釋,一般情况下,只披露肇事者的門牌或街道號碼,即使是獨立屋宇或單一地段,都難以確定肇事者身分,因為肇事者可以是業主、住客或探訪者。因此,披露肇事者的門牌或街道號碼本身不算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公署強調,消防處應自行決定發放什麼資料,公署不會建議消防處如何調節發放信息機制。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批評消防處的解釋難以接受,促請署方向傳媒實時發放所有資料,只要與傳媒協議,不能披露姓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便足以保障個人私隱。


湯家驊續指出,消防處不應自訂篩選發放資料的標準,認為應詳細交代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消防處)不應以私隱作為拒絕發放資料的理由,亦要與新聞自由作適當平衡,只要傳媒不披露個人資料,便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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