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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居投票同屬舞弊 可囚7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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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05日 18:04
2011年12月05日 18:04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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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不少人搬離父母住所後,仍返回舊居投票,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這嚴格來說已算舞弊,尤其是選區小的區議會選舉,但以往未有起訴過這類無心影響選舉結果的案例,他呼籲選民搬家後應及早更改地址。

本港法例規定,選民報稱的住址須是在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虛報住址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如虛報住址者在選舉中有投票,更屬舞弊行為,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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