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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子彈可被革職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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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25日 05:59
2011年11月2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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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察通例》列明警務人員必須保管好佩槍及子彈,如無合理理由遺失,會遭受紀律處分。若探員因事暫時不方便保管佩槍,可交警署槍房保管。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表示,子彈或伸縮警棍等屬武力武器(Force Weapon),每次遺失警方都會高度重視,而且必定會召開紀律聆訊,一旦罪成,輕則被警告,重則革職,「無論如何,對升職一定有影響」。曾表示,無論軍裝抑或便衣探員,槍械都要穩妥地繫在腰間。至於便衣探員的後備子彈、警棍及胡椒噴霧等物品,則沒明文規定如何擺放,「好多探員都係用斜揹袋,總之要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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