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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申報主要住址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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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24日 18:42
2011年11月24日 18:42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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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選民登記時必須申報「主要住址」(principal residential address)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541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主要住址」是指「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在選民登記表格的附註中,亦清楚列明「你的住址是指你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換言之,選民即使擁有多處住所,也必須申報他通常居住的地方,作為其「主要住址」。

根據《選舉條例》,任何人在選民登記申請表作出虛假陳述,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另外,任何人若慫恿或強迫另一人作出虛假陳述,亦屬犯罪,同樣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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