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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新的法庭案例,顯示報名前的派發利益行為,都可被視為賄選。前沙田區議員李躍輝因在2009年參與區議會補選時賄選,去年被重判監禁21個月,當時法庭作判決時,一併考慮到李報名前的行為。有律師認為,李躍輝案清楚顯示候選人的報名日期並非廉署入罪的分水嶺。
律師:報名日非分水嶺
李躍輝案的法庭判辭指出,李及其同伴於09年2月2日至3月29日約兩個月時間內,以街坊福利會名義舉辦晚宴及本地旅行團接觸選民,最後裁定李及其他串謀者選舉舞弊罪成立。該次補選提名期為09年2月13日至26日,故法庭裁決有考慮李躍輝提名前的行為。
律師黃國桐稱,該案反映候選人的報名日期並非界定賄選的分水嶺,「只要證明到他的行為是為選舉鋪路就可以」。但他亦承認,除非候選人明刀明槍在派發物資時拉票,否則若候選人在報名後停止「派嘢」,「一般來說都好難『咬得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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