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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擾公眾地方可囚3月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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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21日 05:59
2011年11月21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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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男子爬上警察總部簷篷抗議,令現場一帶交通癱瘓,將面臨兩控罪。法例規定,若為個人利益示威令公眾不便,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可被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今年9月,35歲內地漢在中環新政府總部外爬樹,向唐英年家族工廠追討欠薪,獲救後被控;同月一名中年漢不滿兒子中一派位結果,在禮賓府露宿5天後,攜天拿水爬上灣仔軍器廠街天橋抗議,致港島交通大擠塞,事後亦被控同樣罪名。昨日男子用噴漆在牆上噴字,已干犯刑事毁壞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60條「摧毁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摧毁或損壞他人財產,最重可判監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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