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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案主審裁判官黃汝榮(圖)與簡炳墀一樣,經常語出驚人,黃官撰寫的判辭不時夾雜四字成語。
黃官於2006 年曾裁定一名被告非禮罪成,他在判決書中羅列接納受害女童證供的理由,指其「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故不可能說謊。黃官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 已展露無遺」。
上訴官曾指措辭欠莊重
這宗案的被告2007年9 月上訴高院,法官湯寶臣指黃官「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裏出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黃官又曾於2002 年與資深大律師清洪於庭上「針鋒相對」,清洪指黃官曾說過,身為裁判官,時時面對很多「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大炮」遇上他便要「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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