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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視乎嬰曾否呼吸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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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18日 05:59
2011年11月1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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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外傭棄掉親生骨肉,警方事後追問村民﹕「噚晚有冇聽到嬰兒喊聲?」並將案件列作謀殺案處理,似是將嬰兒當活嬰看待。退休法醫蒙海強表示,就算沒尋獲嬰屍,若母親的口供足以入罪,警方亦能立案。

他表示,法例接納懷孕及生產會對孕婦影響很大,故母親殺死不足一歲大骨肉,會被控「殺嬰」而非「謀殺」,雖然性質相同,但判刑會有同情考慮。協助處理嬰兒的人,則可能被控謀殺。

蒙海強解釋,法例視28周以上的胎兒為生命,之前自行處理可能會被控非法墮胎。滿28周後,若生產下來的嬰兒從未呼吸,即屬於「死產」(stillbirth),不能視為生命,不會控謀殺。

另一方面,若嬰兒曾自行呼吸,「一秒也好」,即屬「活產」(livebirth),會當作有生命,若被騷擾致被奪走生存權,如焗死或扼斃等,就會控謀殺及相關罪名。他表示,只要找到嬰屍,法醫可從剖屍中斷定嬰兒是死產抑或活產,以及憑骨骼知道約多大;否則從婦女子宮狀况,只能知道曾經產子,但無法確定懷孕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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