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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仁小學前校長 追180萬樓款勝訴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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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15日 06:00
2011年11月15日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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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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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名校番禺會所華仁小學前校長林英偉,1998年餽贈10萬元予書記助他置業,往後每月供樓3000至4000元,兩人君子協定平分業權。但書記於2008年以440萬元賣樓後,只向校長歸還40萬元,校長興訟追討餘款180萬,昨獲判勝訴。

與書記信任破裂 官稱悲哀

法官於判辭開首便說,本案是「有關兩人信任破裂的悲傷故事」。原訴人林英偉於1995年退休,被告趙宏琪在事發期間在該校任會計書記。涉案舊樓位於港島大坑華倫街,現已拆卸重建。

判辭指出,趙與林互相信任,林視趙為子侄,趙則擔任其私人助理。爭端緣於1988年,林贈10萬元助趙買入時值48萬元的物業,但條件是趙舉家搬入自住;趙承認受林餽贈並心存感激,但指林無定下任何有關業權條款。

月供3000 協議平分業權

法官信納林的證供,指林當了多年校長,習慣監督及為青年人計劃,考慮到其性情,上述做法合情合理。判辭續稱,事情發展下去,趙買樓後反悔,想把單位待價而沽,林感失望。兩人後來協議將業權對分,林負責每月供款,雖未有「白紙黑字」憑據,但於1989年找來校務處職員鄭女士見證。不過趙反指每月收取林3000元,乃林租用單位的租金。

鄭女士在庭上支持林的說法,強調記得當年事件,因當年值得紀念,既發生了六四事件,她亦恰好搬入公屋。法官接納鄭女士是獨立可靠的證人,又認為憑藉兩人關係,林無堅持以紙筆寫下條款可以理解,並指趙的整體證供有矛盾之處,故終裁定趙須將180萬元交付林,並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25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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