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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唱作歌手林敏驄2009年於國際展貿中心舉行一連兩場演唱會,惟未幾有關演唱會片段被人剪輯後上載YouTube,主辦單位控告林敏驄侵權,法庭昨循簡易判決裁定,合約訂明主辦單位擁有演唱會的全部版權,林敏驄亦沒否認將片段上載,判林敗訴。
須交出複製品賠訟費
被告林敏驄(又名林晉霆)須遵守法庭頒下的禁制令,包括在未獲原訴舉辦單位框格音樂事務有限公司(下稱框格)的同意,不得再複製或發行有關演唱會的任何片段、或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有關複製品、從YouTube移除有關片段、向原訴交出所有複製品,以及向原訴賠償訟費。
裁決指出,林敏驄與框格於2009年6月30日簽約,同意於同年9月25及26日舉辦兩場演唱會,合約亦訂明是次表演的「製作版權」全屬框格所有。演唱會結束後,框格曾將兩張載有演唱會片段的DVD ROM交予林,及後框格向林敏驄取回有關DVD ROM,並叮囑他框格為該DVD ROM的版權持有人。
同年10月9日,框格發現上述DVD ROM的內容被人剪輯後上載到YouTube,框格的公司名稱被刪去,由於框格沒有將上述DVD ROM派給任何人,而林亦沒否認曾把內容上載,故法官裁定林是片段上載者。
【案件編號﹕HCA20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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