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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鴿滋擾可終止租約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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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27日 05:59
2011年10月2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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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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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曾多次受到禽流感疫症侵襲,故自2006年2月起實施《禁止散養家禽條例》,市民不可以在家中飼養鷄、鴨、鵝、鴿和鵪鶉,違例者可罰款5萬至10萬元;餵飼野鳥弄污公眾地方,則可被處定額罰款15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指出,公屋扣分制中雖然不包括養鴿,但養鴿或餵鴿均會影響樓宇環境,鴿糞有臭味及會滋生細菌,房署可因應對樓宇內外造成厭惡性、滋擾的行為而扣分,嚴重者更會直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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