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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保安局將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草案,包括擴闊協助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罪行,由「提供資金」擴闊到「籌集資金」,包括協助他們索取金融服務。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稱如果「籌集資金」的定義太闊,可能令一些無辜人士誤墮法網,要仔細了解條文。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2008年發表對香港的評核報告,提出香港政府應改善立法建議。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表示,政府為回應特別組織的評核報告,將就《反恐條例》作出3項修訂,包括將「資金」定義擴大至各種資產,包括有形或無形、動產或不動產;擴大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如為迫使一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令某些人死亡或重傷,都可視為恐怖主義行為;訂明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籌集資金屬刑事罪行。
吳靄儀指定義太闊
吳靄儀表示,政府不應將外國的關注和建議,「搬字過紙」式修訂《反恐條例》,因為如果條文定義太闊,賦予政府很大的控告權力,可能令到一些無辜人士墮入法網。她稱,當政府提交修訂條例後,要仔細了解條文的含義,例如協助籌集資金的人士若對恐怖分子身分不知情,是否免責,以及籌集資金的客觀定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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