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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職員涉性騷擾同事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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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19日 21:59
2011年10月19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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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食環署一名「口花花」的助理小販主任,多次調戲已婚女同事,又凝望事主胸部,在她面前伸脷舔唇,作狀接吻;女同事強忍20個月,終抵不住性騷擾,向署方及平機會舉報,要求男同事道歉並索償7萬元,案件昨日在區院開審。

向平機會舉報 索償7萬

法庭下令不得透露原訴女事主姓名,以代號「A」稱呼事主;被告陳偉棠則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盤問A。

案發時,A與被告均任職食環署小販管理隊助理主任。A供稱,2005年5月她被調至北區小販管理隊,兩月後被告開始性騷擾。她直言原與被告關係較好,但被告卻趁往A處拿取原子筆時觸摸其手背,後以輕浮猥瑣語調稱「靚女啜啖先」,又經常注視其胸部並說「好大」,其間伸脷舔唇作狀吻她,被A指斥「賤格,唔死都無用」。

事主向署方投訴 指控不成立

被告其後變本加厲,07年1月初,二人兩度在聯和墟辦公室走廊相遇,被告「麻鷹捉雞仔」般攬向A。被告又於同月中旬,趁A於控制室內整理對講機時挨近與她面貼面,神情猥瑣,她當時就投訴,向被告稱「我可以投訴你性騷擾」。

被告隨後停止猥褻行為,但於同年3月10日,他在辦公室內一邊直視A胸部,一邊坐下並張開雙手雙腿,直言「插我啦,你有無『空』呀?我攞半day假期,我等你嚟插我呀」。A遂向被告上司投訴,又將性騷擾詳情筆錄,其後向署方投訴。同年8月署方指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不成立,A其後上訴亦不果,被告得知結果後囂張高歌,說「投訴吖,投訴吖,哈哈哈」。A直言事後要求助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現仍需覆診。

被告盤問A時即稱,事件屬兩人「私人恩怨」,「搞咗(我)4年幾,你個心係咪安樂?」又指摘她前往平機會「加鹽加醋」,勸她「得饒人處且饒人」,勿「打蛇隨棍上」。

被告親盤問A 質疑報復

被告完全否認指控,他指於06年10月,在上水港鐵站看見已婚的A與其上司並肩而行,狀甚親暱。其後他向同事「講吓」,稱「呢啲係食環署文化」,被告認為她因此報復及誣衊。被告否認當日曾稱「插我」,只說「你今日著得咁靚,係咪去街街先」,又表示與其他同事亦是如此親切。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EO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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