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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現時沒有《政黨法》,任何人向政黨捐多少錢都可以,身分亦毋須公開,令外界無從監管政黨政策會否因政治獻金而傾斜,透明度遠落後於英、美、德、法等國。舉例說,在美國,個人捐款者若向某選舉候選人捐款逾1560港元,捐款者姓名等資料便需公開。
美國及法國亦規定,國民向個別候選人的政治捐獻金額設有上限,美國規定每年捐獻上限為2500美元(約19500港元),法國約為48900港元。另外,英美德法四國都對「外國干預」極敏感,因此英美兩國規定,候選人不得接受國外人士(非國民)捐獻;德國則規定,候選人不得接受非歐盟人士捐助逾10636元。
此外,美、法、德三國的候選人,一般不得接受慈善團體捐獻,其中以德國的做法最嚴格,連工會、專業團體或政府組織亦不得捐款給候選人,以免干預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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