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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香港對政治獻金可謂全無監管,反觀多個先進國家都有法例規定,政黨須公開某個金額以上的捐款來源,目的是讓公眾監察政黨在政策形成時,有否偏袒曾捐款的個人或集團利益。美國《聯邦競選法》即列明,200美元以上的政治獻金收入需要向聯邦競選委員會報告捐款者的姓名、住址等,美國法例並禁止任何利用他人的名義暗中捐款。
除捐款透明度外,外國的《政黨法》通常列明政黨不能收受某些類型的捐款,例如外國人、國家銀行、工會等的捐獻。
香港沒有《政黨法》,政黨若以公司名義註冊,須在財務報告中列出所收捐款總額,但不用披露來源。政府2000年曾研究是否設立《政黨法》,當時有說法指考慮要求政黨收受1000元以上捐款即須公布捐款來源,但在林瑞麟出任政制事務局長後,他以條件未成熟為由表示不會設立《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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