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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狀犯錯 球員脫強姦罪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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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15日 05:59
2011年10月1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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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兩名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與吳家銘,被指趁女友人醉酒,帶對方到酒店輪姦,審訊定罪後,昨被判囚6年。兩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以二比一裁定李思龍洗脫強姦罪。上訴庭批評,代表李的大律師於原審階段犯錯,無向女事主說出辯方版本,令定罪不穩妥;吳家銘的上訴則被駁回。

曾效力甲組球會

案發2008年6月19日,被告李思龍(27歲)與吳家銘(32歲)被控在聖地牙哥酒店強姦女子X。 20歲的事主X為李思龍的校友,案發當天,X與另一女子到吳工作的酒吧與李飲酒,兩被告其後趁X不勝酒力,輪流侵犯她。資料顯示,兩人於案發時効力丙組球會,分別有正職。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在判辭解釋,辯方案情指X與李性交時曾轉換姿勢,李曾從後面進入,顯示X是自願性交,惟辯方大律師盤問X時並無向證人指出這些細節,該大律師其後未諮詢被告人同意,就決定毋須解散陪審團重審,令李思龍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另一法官袁家寧雖同意辯方大律師未有對證人作出提問,但不認為會使定罪不穩妥,反指原審法官並無作出恰當指引,因此亦裁定上訴得直。控辯雙方將作書面陳辭,讓上訴庭考慮案件是否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CACC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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