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府將於下月內向立法會審議《競爭條例草案》的委員會交代多項讓步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針對中小企的憂慮作出兩項讓步,即取消獨立訴訟及設立低額門檻,至於罰款上限和限制競爭的法律定義,亦有可能作一定調整。
取消獨立訴訟 減巨企濫用憂慮
據了解,政府經點算立法會內各黨派議員取向後,發現除出身工商界的建制派議員對競爭法很有意見,泛民黨派也擔憂競爭法影響中小企經營,支持草案對來年立法會選舉或有不利影響。政府傾向作出兩項針對性的讓步,以消除中小企的疑慮,爭取過半數議員支持草案。
為中小企而作的兩項讓步,其一是取消獨立訴訟,這項訴訟權利本來是為消費者而設,可以在向競爭委員會投訴以外另行民事控告限制競爭的企業,但中小企擔憂這項條文會遭大企業濫用,成為打壓小經營者的手段。政府的法律專家不認同這看法,但為了平息中小企的憂慮,政府可能在現階段放棄引入獨立訴訟,只保留向競委會投訴成立後才進行的跟進索償訴訟。
設低額門檻 有局部豁免
另一項讓步是設立低額門檻,市場佔有率或營業額低於門檻的企業,可局部豁免受競爭法守則管轄。政府原來立場是立法後才交競爭委員會設定門檻,但中小企組織強烈要求在立法前明確門檻,港府現正研究外國慣常做法,傾向主要以營業額來界定,因市場佔有率較難界定和統計,豁免範圍限於較不嚴重的行為,如同行之間聚會交換經營信息,但不能豁免串謀定價或圍標等嚴重的反競爭行為。
至於大企業強烈要求的降低罰款上限,從全球營業額的10%改為本地營業額的10%,港府認為其理據主要是新加坡有類似規定,香港若過於嚴苛,或會趕走一些企業。不過,港府要研究若跨國企業通過業務分配安排來達致壟斷或反競爭局面,而獲分配的集中在內地或澳門,香港分支只有很少營業額,會否令法例變相失效。
此外,對於商界提出以「大幅削弱競爭」取代草案提出的「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作為違法的基本定義,港府不完全認同,但會考慮在法律定義中吸納商界的部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