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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誤導列刑事 發展商董事可「上身」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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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11日 21:59
2011年10月11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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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將11個範疇的一手樓銷售違規行為(見表),列為刑事罪行,連發展商董事、經理、秘書等高級人員都可能要刑責「上身」,只要證明罪行是經高級人員「協助、教唆或同意下」進行,若罪行涉及發放虛假、失實或誤導資訊,最高可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不過,罰則會引入免責辯護條文,涉案人物可以「已盡應盡的努力」辯護。

督導委員會委員、民主黨李永達舉例解釋﹕「如果有老闆看過價單,確認內容沒問題,豈料執行的人在印製時將價單搞亂,老闆便可以用這個免責條文辯護。」

不過,對於若有發展商以子公司賣樓,犯法時母公司會否「上身」,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則稱要交由白紙草案諮詢再具體討論。

商會倡涉不誠實才列刑事

罰則分兩類,若罪行屬性質輕微的規章性過失,例如未有提供建築物圖則供公眾免費查閱,或是對準買家可能造成直接影響、帶來潛在財務損失的罪行,如未有在售樓說明書披露規定資訊,則會循簡單程序審訊。若罪行性質嚴重,例如作出失實陳述和發放虛假或誤導資訊,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過百萬的罰款和監禁,以收阻嚇之效。據了解,督導委員會討論罰則時,地產建設商會的代表建議應降低若干罪行的罰則水平,如存在不誠實或鹵莽因素,才處以刑事罰則。

另外,若罪行涉失實陳述、發放不準確資訊等,受影響人士可循民事索償追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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