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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天主教香港教區為保辦學自主權,鍥而不捨就2004年通過的《校本條例》興訟至終審法院,上訴案昨在終院開審。法官指出,在新制度下教區對校務仍有控制權,但教區指對學校的絕對控制權被削弱至六成,以宗教為主教育或受影響,明顯違反《基本法》。終院押後裁決。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教區陳辭指出,上訴庭指《基本法》141條只保障宗教團體可繼續興辦學校,屬錯誤解讀,反指條文有「可按原有辦法」的字眼,目的是延續過往的政策,確保宗教組織可按舊有方式辦學,鼓勵繼續留港貢獻。
李柱銘又指出,《校本條例》規定法團校董會加入家長、教師等代表,辦學團體則只可佔六成,教區理論上雖仍有控制權,但學校的整體氣氛和文化定有改變,更強調日後在同性戀、墮胎、宗教課堂節數等議題上,當校董會有「外人」加入便難免有爭拗,宗教教育難保不受影響。
終審首席法官馬道立和常任法官包致金等指出,新制度下教區在校董會仍佔大比數,反問教區認為要擁有多少控制權才與《基本法》無牴觸。李回應《校本條例》令教區辦學與過往方式重大不同便屬違憲。
政府代表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指出,有關條文最多只保障學校教育須有該宗教的核心元素,並不完全保障辦學團體管理學校方式。終院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FACV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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