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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被書面警告罕見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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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01日 05:59
2011年10月01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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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今次事件涉及警司級人員被「書面警告」(written warning),有資深警務人員認為罕見,書面警告有別於有嚴謹程序要求的內部紀律聆訊,屬警隊內部較輕微、類似「打手板」的警告手法,一般上司與下屬就事件溝通後,才發出予以提醒的書面信。

該資深警務人員說,員佐級警員收到「書面警告」的情况時有所聞,但警司級人員收到這類警告則很罕見,而發出警告者會是助理處長級人員。

對於案中提及警司涉違反警隊《程序手冊》,當中涉及警務人員在執勤時錄音的要求,隨着《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2006年生效,現時警員工作上如須錄音,須按法例要求申請。此外,警務人員如以私人身分接獲法庭傳票要求出庭作供,亦要得到所屬警區指揮官的批准,並清晰交代作供涉及的範疇,如涉及披露警方的機密資料,必須事前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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