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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遭書面警告 警司入稟告一哥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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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01日 05:59
2011年10月01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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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交通總部警司余志鴻,5年前任職大埔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期間,為當時遭廉署控告妨礙司法公正的前下屬當辯方證人,余在庭上供稱知悉有警員會出動「私伙」錄音機錄下與線人的說話,但警務處指他未有講明上述行為屬違反警隊守則,以其身分來說並不專業,去年遭處方書面警告。余不服,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警務處長決定。

被指作供表現不符專業

警方發言人表示,由於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評論。現被調往交通總部交通管理及違例檢控科的警司余志鴻在申請書表示,2004年他任職大埔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負責監督當時的大埔區議會副主席溫學濂長女及侄兒遭淋潑鏹水案,調查案件的大埔區警員陳一村,調查期間被指煽惑淋鏹案被告陳英鍵承認是行兇者,然後供出黑幫主腦「Monkey」。雖然陳英鍵及「Monkey」最終被定罪,分別被判囚8年半及18年,但陳一村亦遭廉署控以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2008年陳一村受審期間,余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指由於警方資源不足,據他所知有警員在蒐證時會用「私伙」錄音機,錄下與線人或證人的說話,以加強記憶。但余在庭上拒絕評論被告陳一村利用「私伙」錄音機的做法。陳英鍵後來被定罪,判囚8年半,但服刑1年後獲判上訴得直獲釋。

去年3月,余志鴻因該案被裁定違反內部守則,遭書面警告,他不服上訴但被駁回。警務處長指出,余作供時提到警員蒐證時用「私伙」錄音機的做法,明顯是違反警隊《程序守冊》;加上以余當時的職銜,他應趁機解釋有關做法屬違規。

余則認為,當時他以私人身分、而非警司身分作供,加上他認為所說的都是事實,處方指他違規不並合理,故興訟要求推翻裁決。

【入稟編號:HCAL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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