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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據保安局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5月香港已與16個國家簽訂逃犯移交的協議,當中包括在1998年與新西蘭簽訂的協議。任何在港人士如涉及訂明地方的罪行而被追緝,可按照法例予以逮捕及移交至有關國家。
根據《逃犯條例》的《逃犯(新西蘭)令》,如涉及在新西蘭可判處2年或以上刑期的指定罪行,如謀殺、誤殺、欺詐、清洗犯罪得益等罪行的逃犯,可按協議作移交安排。一般而言,如提出移交的罪行屬政治性質、提出移交的目的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的懲罰等,本港可拒絕有關逃犯的移交申請。
本港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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