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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24條立法原意 終院或可重新審視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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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01日 08:59
2011年10月01日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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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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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今次林文瀚的判決,基本是受制於終審法院過去的判例作出裁斷,判案的空間其實很有限。但他相信,案件若交由終審法院審理,終院法官或有機會重新審視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第24條的立法原意,並相信若北京能夠提供當年的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紀錄,或能有力說服終院改變對居港權的理解,先決條件是北京能與英國政府協商,披露至今仍然未曾公開的紀錄文件。

終審法院在1999年後的一系列居港權案中早已裁定,在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時,應按照普通法原則,不會太重視其他歷史文件,而在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後的文件更加不會考慮。陳弘毅解釋,林文瀚作為較低級法院法官,唯有緊隨終院做法,即使是上訴庭,亦難有空間作出其他結論,但若案件交予終院處理,情况會有不同。

當年終院基本法經驗未充分

陳弘毅指出,終審法院當年成立只有兩年,對處理基本法的案件未有充分經驗,他相信終院今次有機會重新審視應如何闡釋基本法。他說,基本法第24條基本上是錄自《中英聯合聲明》,而《聲明》作為國家之間條約,根據國際法,簽署國有權對內容作出解釋。他認同今次案件的焦點、基本法第24條中「通常居住」一詞本身可引伸出不同理解,而在回歸前,中英之間一直有就此磋商並最後達成共識;法院若能參考當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紀錄或會作出不同裁決。

前提公開中英聯絡小組會議紀錄

不過,由於有關文件一直保密仍未公開,政府在庭上,只能以如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文件,以證明中英兩國之間的意圖,陳弘毅承認這些「二手」文件欠說服力,若有機會向終院提供一手文件,即當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紀錄,他相信會增加說服力,「若北京重視,而英方又沒有良好理由反對,相信他們可以公開這些文件」。

對於今次法院的判決未能得到社會大眾認同,陳弘毅重申司法獨立是保證法官能依法判案,不受政治經濟影響。他特別指出,傳統上,原訟庭判案較少彈性,相反各地法院的終審法院,都可以有彈性和具創造性的判決,「不要太快下定論,過去很多原訟庭或上訴庭的判決,結果到終院都被扭轉」。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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