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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官昨日質疑被告認罪並非真心悔過,拒絕給予被告認罪全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有大律師表示,認罪予三分之一扣減只是常規,法官可因應案件獨特性,酌情考慮被告是否真誠悔改而決定扣減幅度。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官給予認罪扣減,主要考慮被告是否於最早階段認罪,以及有否突顯悔意。他說,雖然案例確認認罪可予三分之一扣減,但若主審法官認為被告悔意成疑,包括案件證據較強而認罪,與控方商討後承認部分控罪,以換取部分控罪不予起訴等,就未必給予分三分一扣減;案例亦容許法庭因應不同案件情節作扣減。但他強調,法官不會因被告案底纍纍加刑,但會提高量刑起點。
此外,本案法官以高於區院最高刑期(即7年)的7年半作為起刑點,根據判刑指引,只要最終總刑期不過7年,法官仍可根據案情以高於7年的刑期作為起刑點。
至於被告可否因此上訴,陸偉雄稱,法官撰寫判刑理由書時,將交代不予三分之一扣減的理由,屆時上訴法院可因應理由有否犯錯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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