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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觀察者 不干預調查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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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26日 05:59
2011年09月26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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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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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監警會觀察員計劃早於1996年推出,由早期只有29名觀察員,逐漸增加逾2倍半至現時的約110名。觀察員由保安局長委任,職能是出席投訴警察課調查須匯報投訴的會面及證據蒐集工作,例如觀察錄口供情况,但不會干預會面或警方調查,而完成觀察後須向監警會報告有關會面或證據蒐集是否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

根據規定,警方必須盡量在會面或證據蒐集進行前不少於48小時通知監警會,讓監警會有足夠時間通知及決定是否安排觀察員或監警會委員前往監察會面。觀察員有權在不預知通知警方的下突擊前往觀察會面,以加強監察效果,在09/10年度的1,861次觀察中,即有逾兩成即420次屬突擊觀察。

觀察員工作時多默不作聲,是沉默的觀察者,以免干預警方調查。雖然觀察員幾乎屬義工,只有象徵式收車馬費,但其任命及職能均是獲法例授權的,故無論是投訴警察課警官還是接受會面的當事人(如投訴人或被投訴警員),都不能妨礙或拒絕觀察員的觀察。

而觀察員依法則必須申報利益衝突,舉例說若他到場後發現與投訴人或受訪者認識,必須申報,而現職警員或前警員一般是不能獲委任為觀察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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