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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海員「無糧出」,為何還肯替船東「看船」?這是由於海員身分與一般僱員不同。目前本港受僱於遠洋船或內河船的海員,都是按《商船(海員)條例》聘用,不受《僱傭條例》或勞工處的破欠基金保障,即使船員無法聯絡船東,海員仍被視為當值(on duty),若他們棄船登岸,將被視作自行離職,會失去追討失業補助和代通知金的權利。
立法會議員葉偉明解釋,66名船員現時按《商船(海員)條例》受聘用,條例訂明遭解僱海員能取得相當於兩個月薪金的失業補助,而不同等級的船員,遭解僱時亦可取得相當於2至3個月代通知金。由於船員未從船主處獲得海員辭職證書的「解職」(Sign-off)紀錄,據船員稱,按國際海事法例,船長及其團隊仍有責任看顧船隻。若「神龍」和「天龍」在無人駕駛的狀態下危害其他船隻安全,船長亦可能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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