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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經濟科教師涉藉詞安慰失戀中四女生,跟她單獨約會期間,在車上親吻學生面頰,又叫女生吻他的臉及嘴,年初他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非禮及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判囚半年。惟上訴高院後,法官認為吻面頰及嘴唇未達嚴重猥褻定義,昨判教師上訴得直。
官斥不懂避嫌違師德
46歲的上訴人曾永祥昨獲上訴得直,但高院法官潘敏琦指出,「上訴人為人師表,與女生相處卻不懂避嫌,有違師德,作為絕不值得鼓勵。」
判辭指出,控方要證明非禮罪,首先要證實侵犯的行為本身是猥褻、或具有敵意,或事主表明不同意該行為。在本案中,擁抱、親吻面頰本身並非猥褻或敵意,而事主雖然感到尷尬,但並沒有向上訴人明言不同意。
至於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則包括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法官認為,本案事主在上訴人指示下親吻其面頰、嘴唇,最多只能視為猥褻,即使考慮所有案情、環境、兩人的年齡及關係等而推論上訴人有猥褻的意圖,但仍未達至嚴重程度猥褻之標準。
【案件編號﹕HCMA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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