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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案中控告的兩項罪行屬《公安條例》中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其中「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出,任何人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此種行為,以阻止聚集的目的即屬犯法。至於「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則指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即屬犯罪。兩罪的最高刑罰同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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