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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人受驚可囚5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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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21日 05:59
2011年09月21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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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行為,即屬違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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