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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院法官批評裁判官不應批准行劫案積犯保釋,但據大律師陸偉雄昨指出,絕大部分的保釋條件例如到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等均是要確保被告不會棄保潛逃,或會否騷擾證人,而且在「假定無罪論」下,裁判官不會預期被告會再犯案,故裁判官在考慮被告保釋申請時考慮被告會否再犯屬次要。
陸偉雄再解釋,在「假定無罪論」下,被起訴的被告均有保釋的權利,若只看被告的背景而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是會對被告不公平,除非控方能提出非常合理理由,例如被告在短時間重複犯案,或是有精神問題等。
若律政司不滿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申請,實有上訴渠道,控方可向高院提出覆核,正如早前律政司因不滿區院法院批准涉洗黑錢案的英冠球會伯明翰班主楊家誠出境赴英,遂在高院提出覆核,終成功阻楊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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