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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粗口辱罵法庭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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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20日 05:59
2011年09月2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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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裁判官因在庭上被兩名越南籍被告以粗口辱罵,將事件交律政司處理,律政司終決定撤銷控罪,昨惹來裁判官勃然大怒,促請律政司長黃仁龍交代原因。律政司解釋,由於有關藐視法庭的控罪,根據《裁判官條例》只能由裁判官本人行使,律政司根本無權檢控,「無能為力」下決定撤控。

兩名越南籍被告阮泰山及丁有成,原被控一項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罪,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並同樣由「事主」署任主任裁判官彭中屏處理案件。據了解,兩被告牽涉一宗將會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盜竊案,早前由於申請保釋被拒,兩人以粗言穢語辱罵彭官。彭官當時曾給予機會兩人道歉,惟對方拒絕,彭官考慮自己身兼裁決身分,為彰顯公義、公正,遂將案件交予律政司作檢控。

裁判官震驚 促報告黃仁龍

然而,控方昨在庭上表示,考慮法律意見後,決定對兩名被告撤銷控罪。裁判官聞言即怒斥控方申請令其「震驚、十分遺憾」,又表示對此「大惑不解」:「被告侮辱裁判官,是藐視法庭的行為;律政司對此不予濟助,要求撤控,法庭尊嚴何以維護?法庭又如何維持秩序?」因此不批准控方申請。

律政司:官可即時判監

律政司昨回應指出,兩被告確實已作出藐視法庭的行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99條,裁判官可行使其固有的司法權力,將兩人罰款及即時判監,但控方已向裁判官解釋該條文並非罪行條文,而是賦予裁判官特別權力去懲處向其使用侮辱性詞句的人。根據過往的案例顯示,法庭一般亦會主動循簡易程序處理與本案類似的行為,故控方才會作出撤控的決定。

案件將押後至10月10日再訊,裁判官要求政府代表律師屆時須解釋撤控原因;同時又要求控方向律政司長黃仁龍報告今次案件,並重申對控方的撤控申請極為不滿及不悅。

【案件編號:TMCC29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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