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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保釋條件不涉刑責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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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30日 12:01
2018年05月30日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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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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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內地奇女子唐琳玲沒依時交出5萬元保釋金,違反保釋條件。有大律師表示違反保釋條件十分嚴重,法庭會將疑犯收押,可拒絕對方再擔保外出,但法律上疑犯不需就此負刑責。大律師續指警方檢視唐的手機內容後,對案件尤為關鍵,如手機內發現有拍到法官、律師或證人等的相片,或會被視為藐視法庭,依案例有機會被判監禁。
倘拍證人可判監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唐琳玲不算棄保潛逃,故不需負上相關刑責,但她沒有依照72小時內提交5萬元保釋金,即屬違反保釋條件;而她違反保釋條件,與她有否在庭內拍照實屬兩回事,故不會影響法官判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K條,法庭如認為獲准保釋人士已違反保釋條件,可下令將該人士羈留扣押。至於唐涉嫌拍照一事,法庭會以較簡單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處理,還是會被控以較嚴重的藐視法庭罪行,陸大狀認為關鍵在於警方檢視唐的手機後有何發現,如唐只拍攝法院環境等相片,案情不算嚴重,法庭或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處理;如唐拍了證人等相片,則或會被控藐視法庭。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禁止任何人在法庭內拍照或發表所拍照片,一經定罪,依現行法例最高可判罰款2,000元。至於藐視法庭案例,歷來判刑最重一案是工程師蔡炳榮2005年辱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老千」及涉欺詐,判監6個月。
陸認為本案性質較為敏感,警方完成調查後或需時索取律政司意見,估計案件今早不會即時判刑。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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