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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經緯案下月18日裁決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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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16日 20:35
2017年11月16日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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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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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退休警司朱經緯(57歲)被控傘運期間以警棍襲擊途人案,控辯雙方昨在東區法院繼續結案陳詞。辯方聲稱警棍只是擊落背部,事主鄭仲恒掩頸不代表被打,並以有途人被朱經緯揮棍打腰,卻掩着頭為例。控方昨回應,若法官逐格播放《蘋果》片段,可看到該男子被其他警員打頭,掩頭是自然反應。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押後至下月18日裁決。
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昨陳詞指出,被告朱經緯蓄意襲擊事主鄭仲恒,使用警棍時亦罔顧鄭會受傷。朱在警誡口供下聲稱為了保護自己及同袍才使用警棍,但他庭上自辯卻收回這說法,顯示其口供前後不一。
控方:看片見掩頭是自然反應
朱自稱真誠相信《公安條例》授權他使用警棍,惟控方反駁,朱揮棍時根本沒有事實基礎證明鄭是衝擊警方的一員。朱在案發前從未見過鄭,案發一刻鄭正遵從警方指示步離現場,根本沒必要使用武力。控方呈上案例,指警方可以使用合理武力對付擾亂秩序的行為,但這權力僅限於涉及暴力,或有「真實危機」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的行為。單單「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能使用警棍。辯方一再爭議事主掩頸不等於被打中頸部,並指有人被打腰也掩頭。控方回應指,若逐格細看《蘋果》片段,可看到有其他警員打該男子頭部,掩頭動作是自然反應,正如鄭被打中頸部一樣。另外,辯方在陳詞時才突然提出,鄭的傷勢可能是案發前與警員另有衝突所致,但該說法從未在盤問時向鄭指出。
辯方大狀彭彼得陳詞反駁,鄭無視警方警告而逗留現場已算是「違反指示」。錢官反問,該晚有不同人群途經亞皆老街,如何證明鄭參與衝突?辯方指鄭在衝突發生後仍留在現場數分鐘,已屬「被動地參與」。衝突為時僅一分半鐘,朱不可能每幾秒便分析一次形勢變化,朱當時真誠相信鄭是衝擊一員。彭又指,香港需要警隊,也需要像鄭仲恒般愛香港的人,但被告一旦穿起制服便要維護法紀。裁判官打斷陳詞,指這些事情沒有爭議。
朱經緯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於2014年11月26日,在旺角彌敦道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恒。此控罪在裁判法院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
案件編號:ESCC1912/17
■記者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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