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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符監護令要求 官無奈判刑長青網文章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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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0月28日 20:35
2017年10月28日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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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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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法官練錦鴻處理本案時,擔心被告智力問題導致他經常犯案,判監未必有幫助,他亦關注到被告的監護問題,故曾兩度押後案件,索取進一步報告,並要求控辯雙方搜集資料,冀找出最佳處理案件的方法,惟昨得知,依照法例,法庭在本案無權作出監護令決定,最終只能判監。
新近的感化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感化,但建議法庭判刑前再索取進一步監護令報告,監護令即由社署負責向涉事人作出監管及照顧,屬非懲罰性判刑,惟控辯雙方皆指監護令在本案並不恰當。
控方:問題與生俱來
控方指,按照《精神健康條例》44A及44B條,判處監護令必須滿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74至76條要求,即被告必須是精神錯亂、沒有精神能力應訊及因精神錯亂而獲判無罪,惟被告早前經精神評估,已確定他沒有精神問題,且適合答辯,因此被告不屬監護令可考慮的範圍。
控方指明白法官關注被告出獄後問題依舊,判監未必對被告有幫助,但指被告的問題是與生俱來,唯一可改變的只是行為,可透過專家協助;被告是積犯,判監是合適判刑。
被告胞妹指「預咗」,說胞兄最愛聽別人讚賞,事實他亦「好叻」,她教過胞兄煮飯炒餸,在她病倒時,胞兄曾煮豬扒牛腩給她吃。
■記者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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