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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組織倡研遲通報罰則長青網文章

2017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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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5月11日 06:35
2017年05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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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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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醫管局10年前起推行嚴重醫療事故通報機制,現時規定須24小時內呈報指定類別的嚴重醫療事故,醫管局昨承認聯合醫院延遲通報。有病人組織指出,機制原意是希望盡快警惕醫院汲取事件教訓,改善醫療服務質素,他要求檢討機制,包括探討設立違反機制的罰則。
機制最初規定須呈報9類「醫療風險警示事件」,例如錯誤開刀、割錯病人身體器官、輸錯血、錯誤處方藥物引致病人永久喪失主要功能或死亡等,其後額外規定須呈報兩類「重大風險事件」,包括可導致死亡或永久受損的錯誤處方藥物,以及錯辨病人身分事件。
根據機制,各醫院及聯網須在24小時透過「早期事故通報系統」向醫院管理層呈報上述事故,醫院要在48小時內成立調查小組,須於8周完成報告並提交局方。
醫管局昨否認這次事件屬集體隱瞞,以聯合醫院涉事醫生放假等原因交代。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不滿意醫管局解釋,認為聯合醫院上月初發現事件後已展開內部檢視,但直至病人家屬主動查詢才交代事件,是涉及隱瞞。
認為瑪麗應通報 彭鴻昌:有道義責任
至於瑪麗醫院得悉事件後應否通知醫管局,彭鴻昌表示對此並無指引,但認為醫護人員「有道義責任通知」,以便及早跟進;並非要前線互相指摘,而是要從錯誤學習。他說,通報機制原意是希望盡快警惕所有醫院汲取事件教訓,改善醫療服務質素,認為局方應檢討前線是否明白機制意義,並應考慮設立違反機制罰則以增加阻嚇等。
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說現時已有通報機制,問題是醫管局無執行,屬「不可接受」。他認為醫管局董事局應加入立法會議員或民選議員以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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