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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修例管特首 非不能也長青網文章

2017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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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5月08日 06:35
2017年05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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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林鄭月娥競選特首期間,表明支持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把「訂明人員收受利益的罪行」涵蓋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


有關修例的討論始於曾蔭權被揭接受富豪款待,及後於2012年5月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發表《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下稱「報告」)。報告提出一系列建議,包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旨在規管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及修訂第8條,規管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的行為。


現時防賄條例第3條相當嚴格,任何政府人員(包括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該條例第8條訂明,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亦屬犯罪。但現時有關條例並不監管行政長官。


雖然現行普通法可規管特首的違法濫權行為,例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必須同時符合多個定罪元素方能定罪;相反,防賄條例第3條只需證明受規管人員未獲批准而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因此更有力規範特首收受利益。一鏡兩面,修訂後的第8條,會對提供利益給特首的人士有更強的阻嚇力。修例後提供利益予特首,例如免費乘坐私人飛機、遊艇或送禮,律政司就更容易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


政府一再拖延修例

行政長官梁振英上任前曾表明同意報告內容,並承諾任內研究修例。不過,有關立法工作就一直只聞樓梯響,至今未見任何進展,遑論提交法例草案給立法會審議。


2012年12月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回應議員有關防止賄賂條例議題的口頭質詢時表示,由於涉及憲制秩序,政府正積極研究修例,包括規管向特首提供利益者,但問題複雜,當局未有立法時間表。


現在距離該次立法會質詢已近4年半時間,但有關修改法例工作仍毫無寸進。林鄭月娥由「官到無求膽自大」到成為候任行政長官,世事多變,但不變的是由始至終,她或她代表的特區政府都口頭表示支持修例。而林鄭口中所謂「問題複雜」,根本毫無說服力,因為只要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的附表當中,制訂批核接受利益的機制,有關機制亦可參考李國能報告的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一個由3人組成的獨立委員會,這個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是負責給予行政長官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以接受利益,有關修例即可完成。因此本人質疑,所謂「問題複雜」,是否因為梁振英在任期間收取UGL近5000萬元,而拖延修例免受規管呢?


林鄭應制訂修例時間表

其實公眾普遍支持將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涵蓋至行政長官,認為既然所有公務員和政治問責官員都受規管,為何行政長官可享有特權,收受利益而不受規管呢?正如李國能報告所言:「為了維持公眾信心,行政長官須遵守的規則,原則上應比他所領導的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至少同樣嚴格。這對維護行政長官一職的尊嚴和信譽,以及維持公眾對制度廉潔守正的信心,均非常重要。」報告發表至今已經5年,市民對於梁振英政府以諸多藉口拖延立法修例可謂深惡痛絕。


對於立法修例,立法會內各黨派議員也有較一致的看法,民主派議員多次透過動議辯論及在政制事務委員會跟進有關議題,不少建制派的議員亦指政府應跟隨李國能的報告建議修例。因此,筆者相信只要林鄭月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各黨派原則上普遍都會支持修例。


有人認為行政長官一職具獨特憲制地位,因此修例必須極為審慎。但《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再加上曾蔭權的貪污案,清楚向社會及中央說明,不能低估特首接受利益的貪腐風險。


報告指出特區在監管行政長官方面有明顯法律漏洞,政府有責任盡快堵塞。林鄭月娥上任後,應盡快向公眾交代過去近5年,她作為政務司長有否推動準備工作?進展如何?其間梁振英有否直接或間接阻撓修例的工作?


過去5年,香港人已領教過無實效的空洞承諾。本人認為林太應制訂及公開修例的時間表,讓公眾監察修例進展,「五年復五年,五年何其多」?最終「修例成蹉跎」。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林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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