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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八旬已婚商人28年前戀上比自己年輕25載的女文員後共賦同居,二人性生活活躍,甚至當商人年屆80歲仍每周行房3次。商人其後將尖沙嘴一單位轉為「長命契」,由兩人聯名持有,至前年商人患上末期肺癌,其子女稍後得悉父親的女友有份持有單位,深感憤怒下要求父親發通知書終止聯權共有。女友日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聲明通知書無效。
根據入稟狀,在1989年,當時34歲的原訴人沈璉,與當時59歲的被告刁貴麟相識,二人共賦同居;被告稱已跟妻子離婚,又承諾會娶原訴為妻。原訴稱兩人性生活活躍,初時每天性交,被告逾80歲時,兩人每周仍會行房3次,直至2012年被告患心臟病,其性慾才減退。
忠貞10年 被告准原訴收租作生活費
原訴表示,被告於1994年反悔,決定不與她結婚。被告其後將尖沙嘴美麗都大廈一單位轉為「長命契」(即聯權擁有),由兩人共同持有。由於單位由原訴及被告兩人聯權擁有,若被告先離世,其持有的業權將會自動轉讓予原訴人。入稟狀續稱,原訴不滿未能獨自持有單位,被告稱若原訴未來10年保持忠貞,他願意讓對方以該單位作收租之用。至2003年被告信守承諾並寫下聲明,讓原訴收租作生活費。
子女促父終止聯權共有
前年被告證實患上末期肺癌,其子女去年發現原訴共同持有該單位後深感憤怒,要求父親發劃分聯權共有通知書予其女友,終止聯權共有。
原訴聲稱她是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要求法庭聲明有關通知書無效,被告是以受託人身分持有物業,以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被告再發劃分聯權共有通知書等。
【入稟編號:HCA1061/17】
根據入稟狀,在1989年,當時34歲的原訴人沈璉,與當時59歲的被告刁貴麟相識,二人共賦同居;被告稱已跟妻子離婚,又承諾會娶原訴為妻。原訴稱兩人性生活活躍,初時每天性交,被告逾80歲時,兩人每周仍會行房3次,直至2012年被告患心臟病,其性慾才減退。
忠貞10年 被告准原訴收租作生活費
原訴表示,被告於1994年反悔,決定不與她結婚。被告其後將尖沙嘴美麗都大廈一單位轉為「長命契」(即聯權擁有),由兩人共同持有。由於單位由原訴及被告兩人聯權擁有,若被告先離世,其持有的業權將會自動轉讓予原訴人。入稟狀續稱,原訴不滿未能獨自持有單位,被告稱若原訴未來10年保持忠貞,他願意讓對方以該單位作收租之用。至2003年被告信守承諾並寫下聲明,讓原訴收租作生活費。
子女促父終止聯權共有
前年被告證實患上末期肺癌,其子女去年發現原訴共同持有該單位後深感憤怒,要求父親發劃分聯權共有通知書予其女友,終止聯權共有。
原訴聲稱她是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要求法庭聲明有關通知書無效,被告是以受託人身分持有物業,以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被告再發劃分聯權共有通知書等。
【入稟編號:HCA1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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