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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刊憲,賦權勞資審裁處在處理僱員遭不合理和不合法解僱時,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屬恰當並切實可行,便可作出相關命令而無須事先取得僱主同意。
草案又建議,僱主若沒按勞資審裁處命令將有關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除須按現有規定向僱員支付審裁處判令的金錢償補外,也須向他們支付相當於平均月薪三倍的額外款項,以72,500元為上限。僱主故意和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條例草案5月17日提交立法會。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刊憲,賦權勞資審裁處在處理僱員遭不合理和不合法解僱時,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屬恰當並切實可行,便可作出相關命令而無須事先取得僱主同意。
草案又建議,僱主若沒按勞資審裁處命令將有關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除須按現有規定向僱員支付審裁處判令的金錢償補外,也須向他們支付相當於平均月薪三倍的額外款項,以72,500元為上限。僱主故意和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條例草案5月17日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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