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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哭鬧惱怒 拳打搖晃 誤殺3月大兒子 母囚8年長青網文章

201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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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4月28日 06:35
2017年04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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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年輕主婦前年報警指不足3個月大的兒子突然無呼吸,男嬰經搶救後不治。母親警誡下稱受不了兒子哭聲「情不自禁」虐打兒子,有時會「掌摑佢塊面,搣佢塊面,揼佢落牀」。陪審團早前裁定主婦誤殺罪成,昨被判囚8年。法官慨嘆處理此類案件的判刑往往感到困難,因為無論什麼懲罰都不可能令死者死而復生。


聞判後平靜

於本案保釋期間再誕一女、其後更一度涉虐兒的主婦梁笑芳(31歲),早前被陪審團裁定於前年8月25日非法殺死當時只有2個多月大的男嬰李汶軒。梁昨聞判後表現平靜,只以紙巾抹鼻。


辯方指被告是意外懷孕誕下汶軒,她對於自己的行為已深感後悔,事件對她是一生不能磨滅的痛苦。辯方又形容本案是悲劇,被告向感化官表示有不愉快的童年,讀書時又遭人欺凌。惟法官指不認為被告的童年有任何不尋常的地方,只是一般家庭都會發生的姊妹爭執。


三姊:被告每周最少搖打兒子2次

法官杜麗冰早前為被告索取臨牀心理學家報告,杜官引述報告指出,被告向心理醫生透露當汶軒在哭鬧,她便會感到惱怒,但聲稱只打過汶軒1至2次。惟其三姊向心理醫生指出,被告每周最少拳打及搖晃汶軒1至2次,被告亦曾透露「唔鍾意」汶軒。報告亦指被告智力比一般人低,但她懂得分辨對錯,及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不了解自己的情緒問題,亦沒有尋求專業協助;從其行為可判斷,被告患有適應障礙及抑鬱,建議被告接受治療。


杜官指出任何人成為父母後,都有保護自己子女的道德及法律責任;法庭就此類案件判刑時往往感到困難,因為無論什麼懲罰都不可能令汶軒死而復生。杜官引述案例指法庭必須保護脆弱、容易受傷的生命,父母的角色乃應是保護及培育子女,故當有初生嬰兒死於父母手上時,會更容易引起社會關注。


官指非一時衝動

杜官認為本案沒有特別求情因素,而被告沒有案底對於本案而言亦沒有太大意義,這只代表她過去沒有對他人使用暴力。杜官不認同辯方所指被告的行為是一時衝動,因為被告是一而再襲擊兒子。另外,被告於事發當日發現汶軒全身抽搐後兩小時才報警求助,杜官質疑若然被告當日盡快報警,汶軒的生命有可能被救回。


【案件編號:HCCC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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