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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只准報姓名控罪結果 免不利被告長青網文章

2017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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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4月25日 06:35
2017年04月2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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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官昨日引述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有關規限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第9P條指出,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以書面或廣播報道保釋法律程序;惟被告姓名、被控罪行、法庭及法官名稱、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名字、保釋程序的結果和保釋條件,以及案件押後至何日及何地,則不在此限。違例者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過往有傳媒因報道保釋程序被控,《明報》及《蘋果日報》前年報道一宗非禮案時,因提及被告的同類案底而被控,惟控方認為兩報沒有惡意,涉案報道對審訊沒有影響,重犯機率低,故決定撤銷控罪。律政司指出,若發布或廣播超出第9P條訂明可報道範圍外的事宜,尤其被告的刑事紀錄,令可能成為陪審員的公眾人士得知,可能會對被告不利,該條文目的正是要避免這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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