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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這個復活節假期,捨身救人的人間大愛一幕,感人至深。捐肝的鄭凱甄逐漸康復,受贈者鄧桂思女士做了第二次手術之後,醫生透露她開始有少少反應及蘇醒迹象;整體向好發展,值得欣慰。這次肝臟移植過程跌宕,就捐贈器官年齡是否應該酌情處理,引發討論和爭議,政府將提出諮詢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近日官員就捐贈器官年齡等相關情况,傾向加入彈性考慮、即是酌情處理。有關條例在20年前制定,一些情况或許已經改變,惟器官移植捐贈、受贈兩方關係微妙,設若增加酌情處理,須極度謹慎,應該更多設想可能出現的最壞情况,切勿輕率為之。
孝女救母未合法規
輿情氛圍形同壓力
今次捐肝牽引出來的爭議,是鄧桂思女兒Michelle眼見母親危殆,雖經呼籲,仍無屍肝可用,情勢危急,Michelle提出捐肝救母,惟她尚差3個月才滿18歲,未符合法例規定,而Michelle被形容「表現冷靜、成熟和思想周密」,知道並了解自己幹什麼,並非受壓決定捐出肝臟,云云,社會上因而出現法律不外人情,要求酌情處理Michelle的盡孝心願。有立法會議員發起緊急立法,為Michelle度身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把可捐出器官年齡降至17歲,而且修訂條例有效日期到今年5月1日為止,之後不再適用。據已知情况,此議在立法會議員之間,一呼百應,泛民和建制議員同稱支持,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答允給提案開綠燈,食物及衛生局也予以配合。
朝野罕有聯手救人,因為26歲女文員鄭凱甄挺身捐出肝臟,鄧桂思又合用,這一幕才沒有出現。惟事態牽動人心,並誘發討論條例規限是否過於僵化,未能適時救人,相關官員也罕有地就爭議事項表態,認為條例使人感到「綁手綁腳」,需要有一定彈性,將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是否應有酌情權進行諮詢,希望法律在保障和彈性之間取得平衡,云云。官員這個表態,可解讀為政府會向這方面修例。
「Michelle救母」觸動人心,條例是否脫離實際,也可以探討,不過,許多方面,包括立法會議員運用權力,要讓Michelle可以盡孝,箇中折射的社會氛圍,不能忽視;就是說,事態攙雜了情緒因素,並非純粹理性思考推動,以這種心態審視捐贈器官之彈性和審核移植之酌情處理,會否流於情緒化,值得警惕。期望各方取態審慎,特別是官方的早表態是否適宜,應該再深思。
立法會與政府一度聯手意圖促成Michelle救母,深思之下,難言妥當。首先,Michelle表達捐肝意向,不等於她的母親可用,若緊急立法成事,Michelle就處於肝臟非捐出不可之勢;其次,設若鄧桂思女士不適用女兒的肝臟,則其他輪候受贈者,是否可要求Michelle仍然捐出肝臟,若她只肯救母、不願幫助其他病人,將會是另一個故事了。這兩種狀况合乎邏輯推測,不能完全排除可能發生。我們指出這一點,是要說明捐肝若涉及「群衆討論」,會形成一定壓力,則捐贈決定是否純粹出於獨立自願,就打上問號,因為捐贈者可能沒有了退路,形成輿情主導之勢。昨日,港大外科學系肝臟移植科主任盧寵茂形容社會未知道Michelle是否適合捐贈肝臟給媽媽,就已經指Michelle應該要捐,是「未審先判」,對Michelle不公平,因為社會已經認為她一定要捐。這是間接指出了違背「獨立自願決定」原則。
以往就器官移植的捐贈與受贈,一般是捐贈者不知道器官給什麼人用,受贈者不知道器官來自什麼人,一切由獨立、中立的專職人士安排,避免出現金錢交易等道德風險,20年以來行之有效。近年隨着傳播手段便捷了,病危人士家屬透過例如社交媒體,呼籲社會人士捐贈器官,成為慣常操作,於是,誰要換器官,誰人捐出器官,透明度極高。這種衆所周知的器官捐贈與受贈,是否恰當值得探究,因為居心叵測的人怎麼想和怎樣鑽空子,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嚴格規限杜絕買賣
修例須思最壞情况
今次鄧桂思女士與女兒和鄭凱甄的故事,肯定基於大愛,並無絲毫不妥之處。當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限嚴格,目的在禁止買賣器官,同時保障捐贈者和受贈者,亦保障未成年人士不會被迫捐贈器官,條例無彈性而營造了沒有異化、社會從未質疑有過藉此牟利的情况,雖然一些情况改變了,但是條例規限的「器官移植生態」,並非綁手綁腳,實際上仍有需要。器官移植要檢討的不止降低年齡規限、酌情權設計和運用,類如同類情况一些亂象,更應該引以為鑑並高度警惕。設計器官移植增加捐贈數量之前,多從可能出現的最壞情况思量,一定無錯。
■歡迎回應editorial@mingpao.com
孝女救母未合法規
輿情氛圍形同壓力
今次捐肝牽引出來的爭議,是鄧桂思女兒Michelle眼見母親危殆,雖經呼籲,仍無屍肝可用,情勢危急,Michelle提出捐肝救母,惟她尚差3個月才滿18歲,未符合法例規定,而Michelle被形容「表現冷靜、成熟和思想周密」,知道並了解自己幹什麼,並非受壓決定捐出肝臟,云云,社會上因而出現法律不外人情,要求酌情處理Michelle的盡孝心願。有立法會議員發起緊急立法,為Michelle度身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把可捐出器官年齡降至17歲,而且修訂條例有效日期到今年5月1日為止,之後不再適用。據已知情况,此議在立法會議員之間,一呼百應,泛民和建制議員同稱支持,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答允給提案開綠燈,食物及衛生局也予以配合。
朝野罕有聯手救人,因為26歲女文員鄭凱甄挺身捐出肝臟,鄧桂思又合用,這一幕才沒有出現。惟事態牽動人心,並誘發討論條例規限是否過於僵化,未能適時救人,相關官員也罕有地就爭議事項表態,認為條例使人感到「綁手綁腳」,需要有一定彈性,將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是否應有酌情權進行諮詢,希望法律在保障和彈性之間取得平衡,云云。官員這個表態,可解讀為政府會向這方面修例。
「Michelle救母」觸動人心,條例是否脫離實際,也可以探討,不過,許多方面,包括立法會議員運用權力,要讓Michelle可以盡孝,箇中折射的社會氛圍,不能忽視;就是說,事態攙雜了情緒因素,並非純粹理性思考推動,以這種心態審視捐贈器官之彈性和審核移植之酌情處理,會否流於情緒化,值得警惕。期望各方取態審慎,特別是官方的早表態是否適宜,應該再深思。
立法會與政府一度聯手意圖促成Michelle救母,深思之下,難言妥當。首先,Michelle表達捐肝意向,不等於她的母親可用,若緊急立法成事,Michelle就處於肝臟非捐出不可之勢;其次,設若鄧桂思女士不適用女兒的肝臟,則其他輪候受贈者,是否可要求Michelle仍然捐出肝臟,若她只肯救母、不願幫助其他病人,將會是另一個故事了。這兩種狀况合乎邏輯推測,不能完全排除可能發生。我們指出這一點,是要說明捐肝若涉及「群衆討論」,會形成一定壓力,則捐贈決定是否純粹出於獨立自願,就打上問號,因為捐贈者可能沒有了退路,形成輿情主導之勢。昨日,港大外科學系肝臟移植科主任盧寵茂形容社會未知道Michelle是否適合捐贈肝臟給媽媽,就已經指Michelle應該要捐,是「未審先判」,對Michelle不公平,因為社會已經認為她一定要捐。這是間接指出了違背「獨立自願決定」原則。
以往就器官移植的捐贈與受贈,一般是捐贈者不知道器官給什麼人用,受贈者不知道器官來自什麼人,一切由獨立、中立的專職人士安排,避免出現金錢交易等道德風險,20年以來行之有效。近年隨着傳播手段便捷了,病危人士家屬透過例如社交媒體,呼籲社會人士捐贈器官,成為慣常操作,於是,誰要換器官,誰人捐出器官,透明度極高。這種衆所周知的器官捐贈與受贈,是否恰當值得探究,因為居心叵測的人怎麼想和怎樣鑽空子,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嚴格規限杜絕買賣
修例須思最壞情况
今次鄧桂思女士與女兒和鄭凱甄的故事,肯定基於大愛,並無絲毫不妥之處。當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限嚴格,目的在禁止買賣器官,同時保障捐贈者和受贈者,亦保障未成年人士不會被迫捐贈器官,條例無彈性而營造了沒有異化、社會從未質疑有過藉此牟利的情况,雖然一些情况改變了,但是條例規限的「器官移植生態」,並非綁手綁腳,實際上仍有需要。器官移植要檢討的不止降低年齡規限、酌情權設計和運用,類如同類情况一些亂象,更應該引以為鑑並高度警惕。設計器官移植增加捐贈數量之前,多從可能出現的最壞情况思量,一定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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