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中國
詳情#
【明報專訊】北京一名馮姓男子20年前在銀行存入45萬元(人民幣,下同),其間取走20萬後,再未提取那筆錢,未料15年後到銀行取款時發現銀行戶口僅剩2000多元。
馮去年將銀行告上法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判銀行向馮賠償25萬元存款及利息。
《北京青年報》報道,馮先生指1997年4月在某銀行辦理活期儲蓄存摺帳戶,並存款45萬元,當月取款20萬元後,再沒有動那筆錢。
2012年馮到銀行取款時,發現帳戶餘額僅有利息2000餘元,他與銀行交涉無果,近日起訴該銀行,要求銀行歸還25萬元存款並支付利息。
法院一審認為,馮在銀行辦理儲蓄存摺,雙方即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有保障馮先生存摺帳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在沒有證據證明馮存在過錯的情况下,銀行應賠償原告存摺內包括本金及利息的資金損失。
法院判銀行賠25萬及利息
銀行提出上訴,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馮先生持有的存摺原件顯示尚有存款25萬元,現僅剩2000多元,雖然銀行方面稱25萬元已於1997年9月3日取出,但銀行方面並沒有提交相關證明,因此應賠償馮先生帳戶存款損失。最終,二中院駁回銀行上訴,維持原判。
馮去年將銀行告上法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判銀行向馮賠償25萬元存款及利息。
《北京青年報》報道,馮先生指1997年4月在某銀行辦理活期儲蓄存摺帳戶,並存款45萬元,當月取款20萬元後,再沒有動那筆錢。
2012年馮到銀行取款時,發現帳戶餘額僅有利息2000餘元,他與銀行交涉無果,近日起訴該銀行,要求銀行歸還25萬元存款並支付利息。
法院一審認為,馮在銀行辦理儲蓄存摺,雙方即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有保障馮先生存摺帳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在沒有證據證明馮存在過錯的情况下,銀行應賠償原告存摺內包括本金及利息的資金損失。
法院判銀行賠25萬及利息
銀行提出上訴,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馮先生持有的存摺原件顯示尚有存款25萬元,現僅剩2000多元,雖然銀行方面稱25萬元已於1997年9月3日取出,但銀行方面並沒有提交相關證明,因此應賠償馮先生帳戶存款損失。最終,二中院駁回銀行上訴,維持原判。
回應 (0)